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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tc95a66 | 发布时间 :2019-07-08 | 2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要求



市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附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要求

一、办理原则
       (一)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督察进驻期间,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转交的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严格核实,整改到位。对督察组交办的每一个群众举报问题,都要实施台账管理,做到办结销号、督办核实,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三)对外公开,接受监督。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具体情况、查处情况、整改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与举报办理有关的群众获得感、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对督察组转交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既要确保查处整改到位,务求实际效果;也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政策配套,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严禁敷衍应对、虚假整改、搞“一刀切”。
二、办理要求
       要以人民群众理解不理解、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作为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基本目标要求,既要解决具体问题,也要建立长效机制。要严格办结标准,力求办理结果与群众感受相一致,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要分类把握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办结要求:
       (一)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餐饮油烟、娱乐噪声、工地扬尘、局地异味、污水直排、垃圾乱堆、“散乱污”企业污染,以及与城市管理粗放有关的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等问题,这类问题事关群众生活起居、影响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而且举报数量往往占比很高。对于这类问题,需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做到措施到位,排放达标,污染消除,并且形成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采取临时性措施或应对性措施暂时解决问题的,不得视为办结,不得实施销号。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大规模固体废物污染、大面积生态破坏等,这类问题往往是历史积累形成的,解决起来需要一定时间,应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加快推进具体工作,要以看得见的阶段性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同时要纳入党委(组)和政府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逐步彻底解决问题。
通过阶段性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理解认可的,可视为阶段办结;彻底解决问题,消除污染,恢复生态,并按照有关要求验收达标且形成长效机制、人民群众满意的,视为办结。
       (三)涉及规划政策方面问题。主要涉及城市规划不合理、相关政策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厂居混杂、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企业异味扰民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划要求或相关政策规定的,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群众的影响;同时要主动做好解释和必要的补偿工作,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对于明显违反规划要求或有关政策规定的,或明确的治理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坚决推动整改,应制订整改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加快具体工作,要以看得见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得到群众理解和认可,视为办结。对于明显违反规划要求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并得到群众理解认可的,可视为阶段办结;彻底解决问题,消除环境问题或隐患,并建立长效机制且人民群众满意的,视为办结。
       (四)涉及邻避效应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一些具有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有的还涉及一些NGO组织或个人有目的举报,往往伴随着利益矛盾和舆情炒作,社会曝光度高,影响较大,需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这类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既要加强沟通、回应群众诉求,也要讲明政策、依法依规办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被督察对象应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加强沟通解释,切实缓和群众担忧,必要时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得到群众认可和理解的,可视为办结。
       (五)涉及利益纠纷问题。这类问题一般主要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经济利益纠纷,以及同行举报等;也有部分长期没有息访息诉,或司法裁决不予支持的问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再次举报投诉。针对此类问题,要充分做好沟通,在认真查处涉及的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要引导群众采取正常渠道,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过充分沟通协调,群众给予理解,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办结。
三、有关工作要求
       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十分敏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通过不断推动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加强工作指导。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对象应就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成立专门临时机构,安排生态环境、信访、宣传、司法等方面骨干力量,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分类处置,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声。
       (二)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问题往往矛盾复杂,在推进边督边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对象要加强对边督边改情况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需要详细说明情况,充分公开透明,积极正面引导舆论,不断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抽查核实。被督察对象应加强对所辖地区或下属单位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开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敷衍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处理,严肃问责。督察组也将开展针对性督察,对重复举报较多或举报问题明显反弹的,将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督办。